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21号申请人夏明福。被执行人胡清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明福与被执行人胡清宝买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清宝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城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刘成信
审判员 桑恒军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