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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乐法执字110号

昌乐太合农产品合作社与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淄博丽波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乐太合农产品合作社,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淄博丽波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110号申请执行人昌乐太合农产品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伟,主任。被执行人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思平,经理。被执行人淄博丽波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志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太合农产品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潍坊创科种苗有限公司、淄博丽波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写下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07)乐唐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杨元武执行员  王杰芝执行员  王祥文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海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