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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梧民初字第145号

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为与被告孙清与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为与被告孙清,郑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梧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龙××住宅区××室。

负责人:黄某某。

被告:郑某某。

原告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为与被告孙清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同日受理。本院经审查,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合法的身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尚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曹启林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 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