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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77号

郑甲与郑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甲,郑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77号

原告:郑甲。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与被告郑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修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海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