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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榆执二字第200号

常二龙与常云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二龙,常云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榆执二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常二龙,男,1954年12月生,汉族,榆次区庄子乡上黄彩村村民。被执行人常云扣,男,约47岁,汉族,榆次区庄子乡上黄彩村村民。本院在执行常二龙与常云扣欠款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对此案延期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榆民修文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卫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小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