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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260号

原告铜川市丽瑞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柴坤、苗东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铜川市丽瑞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柴坤,苗东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铜川市丽瑞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柴坤,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苗东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丽瑞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柴坤、苗东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丽瑞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成根平

审 判 员  寇永利

代理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曼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