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铜川市丽瑞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柴坤,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苗东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丽瑞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柴坤、苗东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丽瑞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成根平
审 判 员 寇永利
代理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曼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