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周。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丰××路××号。法定代表人祝某某。原审被告浙江省××中学,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上诉人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0)台天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浙江省××中学与被上诉人签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合同履行地在天台县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对此应在实体审理中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文
审 判 员 牟崇华
审 判 员 金立友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卢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