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2473号罪犯廖彬,于四川省内江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了(2009)甬鄞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 红
审 判 员 陆慧慧
审 判 员 张彦强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