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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2473号

廖彬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廖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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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2473号罪犯廖彬,于四川省内江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了(2009)甬鄞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 红

审 判 员  陆慧慧

审 判 员  张彦强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