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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417号

万祥官与王宝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祥官,王宝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417号申请执行人万祥官(又名山万),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宝娥,女,194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8)慈民二初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万祥官诉被执行人王宝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宝娥尚欠申请执行人万祥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20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宝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4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辉

审 判 员 陆 伯 安

代理

审判员 房 赤 敏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