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87号
原告:蒋文媛。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许美红。
被告:杨月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媛诉被告杨月娟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媛撤回对被告杨月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