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96号
原告:蓝红,男,1972年3月7日出生,畲族,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北二村194号。
被告:吴玉仙,农民,山县招贤镇官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红与被告吴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红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玉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红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徐荣华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