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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96号

蓝红与吴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蓝红,吴玉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96号

原告:蓝红,男,1972年3月7日出生,畲族,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北二村194号。

被告:吴玉仙,农民,山县招贤镇官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红与被告吴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红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玉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红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徐荣华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