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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南塘民执字第2号

熊建华与罗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建华,罗来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南塘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熊建华(熊见华),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罗来平,男,1967年7月2日出生,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南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罗来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来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来平银行存款2044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来平收入20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翠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