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351号原告李如进,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世界,男,住柘城县。被告曹丽平,女,住柘城县。
原告李如进与被告穆世界、曹丽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春天,原告领工给被告家建房,4月份完工。原告在完工后到被告家要取工钱,被告非但不给,反而破口大骂,11月份原告让别人捎信,让被告付完工钱,谁知捎信人竟也遭到被告之妻的大骂与恐吓。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房手工钱5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于2009年春为被告建房堂屋二层半楼房、偏房两间,双方口头约定75元/㎡,上面的半层不算手工费,房子边建边给手工费,等到房子还没建完时,建房的手工费仅剩3000元没支付,这时原告就追要余下的3000元建房款。被告要求原告把漏水的地方修好,房子完全建好后再支付余下的手工费。原告以修房子为名,让其手下的工人把被告刚建好的新房子的瓦和两边的“抱垄”揭下,并故意摔毁,给被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元。然后工人借故离开,致使被告未建成的房子被暴雨淋了两天雨夜。之后,被告拿着剩余的手工费,多次要求原告尽快修复好房子,均遭原告的无理拒绝。被告无奈花5000元请其他人才把房子修好。被告修房子时,原告找中间人说:“余下的3000元手工费不要了,两扯平”。另外,由于掺水泥太少,致使被告屋内六间“地平”不合格,被告要求原告返修,当时原告承诺返修的工料款由原告自己承担,结果原告只返修了其中的两间,由于原告及不负责任,致使被告的堂屋两边的窗户一高一低,东屋南头高、北头低,堂屋的两头也是一高一低,楼梯碰头等各种毛病。综上,由于原告的不负责任,致使被告家庭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及精神损失。为了维护被告的民事权利,特向贵院陈述以上事实。现在活没干完,钱不给,另外原告得赔偿被告损失。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穆世界、曹丽平是否应向原告偿还建房手工费55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0年3月9日原告代理律师调查孙某甲笔录一份;2、2010年3月9日原告代理律师调查孙某乙笔录一份;3、2010年3月9日原告代理律师调查赵某甲笔录一份;4、孙某甲、李某丙等三十二人证言一份。证明目的:证明2009年春季原告给被告建房约定每平方75元,主房306平方米,偏房34平方米,主房加高12层应负款1000元,围墙面积共折款27000元,原告只主张25500元,被告只给原告20000元,下欠5500元。房子建好后被告就在楼下居住视为交房,房子漏雨是实际情况,但被告不让原告修,过错在于被告,被告说有损失不成立,即使有漏雨不可能造成损失,因为房子里面没有放任何东西。5、证人孙某甲出庭证言一份;6、证人赵某甲出庭证言一份。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木某甲出庭证言一份;2、证人皇某甲均出庭证言一份;3、证人皇某乙出庭证言一份;4、证人张某甲出庭证言一份。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现场勘验图一份。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都不是事实。只欠3000多元,但房子建的有毛病,待原告修完房子后再付钱,原告将房子大瓦揭一间多之后就不再给修啦,以后下雨啦,拿钱去找原告,原告不给修,房子卫生间没完工,围墙没有建完,已付22000元,不是20000元。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木某甲的证言明显虚假,1、他说当时给钱有七、八个人,与被告陈述的四个人相矛盾,2、他说在场的人都知道给钱的情况,其中特别提到皇某甲均,但皇某甲均明确表示他不认识木某甲,他也没有在给钱现场,3、木某甲说给钱是在麦前垒墙头时,而皇某甲均说垒墙头在麦后;皇某甲均听说的给2000元没有根据,并且皇某甲均的证言与木某甲的证言相互矛盾,所以认为皇某甲均所谓的“听说的2000元”是虚假的;皇某乙不了解修复房屋的情况;张某甲证实了收取5000元,但没有说明修主房的瓦多少钱。原告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异议,被告认为测量时稍靠外。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有异议,且原告提供的证人均是跟随原告打工的,不予确认。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有异议,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够相互印证,有互相矛盾之处,不予确认。本院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原告无异议,被告虽认为测量时稍靠外,但法院现场勘验时被告穆世界在场,予以确认。经庭审质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有关陈述,本院可以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春天,原告李如进带领民工给二被告家建房二层半楼房、偏房东屋一层二间,双方口头约定75元/㎡。经现场勘验主房二层十间188.635㎡,偏房二间155.146㎡,合计343.781㎡。房子建完后,被告共付给原告20000元。另外,原告把被告的西围墙垒好未粉刷,把被告的南围墙垒一部分。后因房子漏雨被告让原告维修,原告把漏雨地方的瓦揭下,但因其他原因未进行维修。庭审中原告只主张按总建筑面积340㎡计算折建房手工费25500元,减去已付20000元,被告下欠建房手工费5500元,自愿放弃其它建房手工费包括主房上面的半层及建围墙的手工费。
本院认为:原告李如进领工给被告穆世界、曹丽平家建房、垒围墙,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建房手工费。原告给被告建主房十间、偏房二间面积为343.781㎡,被告应付建房手工费25783.58元(343.781㎡×75元/㎡),被告已付20000元,下欠原告建房手工费5783.58元,原告只主张被告偿还5500元,自愿放弃其它手工费包括建主房上面半层及垒围墙的手工费。原告所建被告房子漏雨需要维修,原告因故未维修,被告另找他人维修需付一定费用,以1000元为宜,加上原告放弃的其它手工费可以维修好房子,被告辩称付5000元请其他人才把房子修好,因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已付手工费22000元中的2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对此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偿还原告建房手工费4500元(5500元—10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穆世界、曹丽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如进建房手工费4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穆世界、曹丽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洪林
审 判 员 梁兴福
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世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