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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高民初字第145号

赵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高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雅琼-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