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高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雅琼-1- 来源:
赵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高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雅琼-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