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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655号

杭州商赢广告有限公司与嘉兴家乐福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商赢广告有限公司,嘉兴家乐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655号原告杭州商赢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钢。委托代理人林云福。被告嘉兴家乐福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商赢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家乐福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商赢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于2010年6月9日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已按协议履行,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商赢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商赢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2781元,由原告杭州商赢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永强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鲁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