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黑0903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6-10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曲迪与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结案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曲迪;李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903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迪,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李洪波,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曲迪与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及传统查控,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洪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曲迪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苗晓东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刘颜德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高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