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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645号

徐伯顺与余建新、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伯顺;余建新;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何金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伯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春华、朱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建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钱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腾海峰。被上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鉴湖路**。法定代表人沈君明。原审被告何金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百坤。

上诉人徐伯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4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徐伯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伯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伯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83元,依法减半收取4041.5元,由上诉人徐伯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伯军

审 判 员  冯勤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林阳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