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326号
原告:孙小英。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保健巷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3011050223。
委托代理人:范建华。户籍地: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吉山四村1幢402室,现住址: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西区329幢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211060214。系原告孙小英之子。
被告:王官荣。州市吴兴区道场乡唐南村三圩田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4608121412。
被告:朱春妹。州市吴兴区道场乡唐南村三圩田17号。公民身份号码:××195202081427。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英与被告王官荣、朱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小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小英负担。
审判员 崔颂文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叶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