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434-2号
原告:傅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郑某某。
原告傅某某为与被告姚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朱伯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蒋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