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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434-2号

傅某某与姚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某某,姚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434-2号

原告:傅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郑某某。

原告傅某某为与被告姚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朱伯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蒋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