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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执字第0377—1号

刘瀚与潘松青、陈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瀚,潘松青,陈文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0377—1号申请执行人刘瀚,男,45岁,汉族。被执行人潘松青,男,36岁,汉族。被执行人陈文君,女,37岁,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0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元月5日,依法委托安庆鑫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在合肥市肥东路园林都市XX栋XX室房产。2010年5月6日买受人朱剑在第二次拍卖中以5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座落于合肥市肥东路园林都市X栋XXX室套房(建筑面积XXX㎡)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朱剑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剑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朱剑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默升

审 判 员 张海平

审 判 员 查道舟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代

书记员 虞盛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