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74号
原告:叶明根,浙江省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大於村48号。
被告:汪卫华,浙江省开化县人,开化县电信局职工,住开化县马金镇星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根诉被告汪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叶明根负担。
审判员 叶茂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