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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二初字第3639号

岑锡范与罗余锋、王雪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岑锡范,罗余锋,王雪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二初字第3639号

原告:岑锡范,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余锋,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

被告:王雪冲,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慈溪永敬会计事务所工作,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锡范诉被告罗余锋、王雪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锡范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岑锡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锡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车建国

审 判 员  陈忠弟

代理

审判员  许 琴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