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二初字第3639号
原告:岑锡范,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余锋,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
被告:王雪冲,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慈溪永敬会计事务所工作,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锡范诉被告罗余锋、王雪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锡范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岑锡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锡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车建国
审 判 员 陈忠弟
代理
审判员 许 琴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