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彩,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雪梅,女,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89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文杰,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智,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蜀都支行)诉被告陈银彩、陈雪梅、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承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傅继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