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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龙山××司与平湖××××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山××司,平湖××××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326号原告:浙江××龙山××司,×号。法定代表人:侯××。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平湖××××房厂,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公路东侧。诉讼代表人:顾××。本院审理原告浙江××龙山××司与被告平湖××××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山××司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龙山××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98元,减半收取319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