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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开商初字第5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与谢瑞亭、聂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谢瑞亭,聂雪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商初字第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669号。负责人王庆利,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珣,女,1974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7404041400,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个贷中心副主任,住菏泽市丹阳路1077号。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爱国,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谢瑞亭,市民。被告聂雪云,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与被告谢瑞亭、聂雪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以被告已经清偿为由,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卫东

代理

审判员  闫 敏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樊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