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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中维与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维,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张中维。委托代理人:宋教方、汪连福。被告: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根。委托代理人:杨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维诉被告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维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中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19元减半收取6209.5元,由张中维承担。审 判 长  姜学英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