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其辉与金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其辉,金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965号原告唐其辉,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重庆市开县长沙镇长沙村2组。委托代理人吴东亮,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艳梅,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朝鲜族,经商,住辽宁省东港市龙王庙镇五龙村四组,现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福田市场)H区三楼26556号经营。委托代理人王曦,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其辉诉被告金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其辉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其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唐其辉负担。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