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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民初字第971号

步某某、步某某为与被告唐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与唐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步某某,步某某为与被告唐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唐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步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被告:唐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号。

负责人: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童某某。

原告步某某为与被告唐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伟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步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步某某诉称:2009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唐某某驾驶浙g×××××号重型普通货车,从温州锦绣路菜篮子水产市场驶往江苏省射阳方向。7时3分许,通过104号国某温州双屿(西)高速路口闯红灯左转弯时,遇原告驾驶自行车从路口北侧小巷骑出由北向东南斜穿通过路口,车辆右后轮挡泥板部位与自行车前轮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10月29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至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侧额叶脑挫伤、左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顶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额顶头皮挫裂伤、右肺上叶挫伤、左侧锁骨骨折。原告于2009年11月21日出院,共住院36天。经温州律政司某某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两个十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误工期限为8个月、护理期限为4个月、营养期限为3个月。被告唐某某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系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唐某某、刘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其他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194376.5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付。在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被告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及企业信息各1份,保险单1份,证明各被告主体身份及肇事车辆投保情况。3、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4、调解终结书1份,证明本案已经交警部门调解终结。5、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各1份,医疗证明书2份,证明原告治疗情况及医嘱建休时间。6、住院收费收据2张,门诊收费收据7张,票据1张,普通发票1张,缴费通知1张,证明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7、收条1张,证明原告支付的护理费用。8、交通费票据92张,证明原告支付的交通费用。9、证明、营业执照、暂住证、暂住证明各1份,银行卡历史某某5张,证明原告在温生活、工作满一年以上及其收入情况。10、司某某定书1份,证明原告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情况。11、发票1张,证明原告支付的鉴定费用。12、户口本及登记表各1份,证明原告父母、子女尚需原告抚养的事实。被告唐某某未答辩。

被告刘某某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被告唐某某是我的雇员,事发当时系从事雇佣行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险属实,我公司愿意在交××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应按农某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数额过大,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经治疗未丧失劳动能力,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具体金额由法院酌情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不应按1:9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唐某某驾驶浙g×××××号重型普通货车,从温州锦绣路菜篮子水产市场驶往江苏省射阳方向。7时3分许,通过104号国某温州双屿(西)高速路口闯红灯左转弯时,遇原告驾驶自行车从路口北侧小巷骑出由北向东南斜穿通过路口,车辆右后轮挡泥板部位与自行车前轮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10月29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某某驾驶车辆通过事故路口违反交通信号,且车速过快,以致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驾驶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定的自行车上路通过事故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通行,以致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额叶脑挫伤、左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顶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额顶头皮挫裂伤、右肺上叶挫伤、左侧锁骨骨折。原告于2009年11月21日出院,共住院36天。出院后,医院建议原告六个月后行颅骨修补术,费用估计5万元左右,并建议原告一年后需行内固定拆除术,上述费用约6000元。2010年2月8日,经温州律政司某某定所鉴定,原告颅骨缺损和左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等级均评定为十级,原告属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原告伤后的误工期限为8个月、术后(恢复期间)的护理期限为4个月、营养期限为3个月。原告从2004年初开始在温州市鹿城区居住,并在温州商贸城道峰百货店务工。对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的住院医疗费为61165.67元;原告的门诊医疗费为944.80元;原告支出的用血互助金为880元。上述医疗费计62990.47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36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每天30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予以认定。3、护理费。原告的护理人数应确定为一人,住院护理费标准按本地雇佣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每日70元计算,住院护理费为70×36=2520元;经鉴定,原告的术后(恢复期间)的护理期限为4个月,出院后的护理费标准按每天60元计算,故出院后的护理费为60×30×4=7200元。原告的上述护理费合计为9720元。4、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门诊次数和其他具体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交通费为600元。5、误工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误工,根据鉴定结论,原告伤后的误工期限为8个月。原告在私营百货店务工,没有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损失可以按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20629元/年)来计算。据此,本院确定原告的误工费损失为20629÷12×8=13752.67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虽为农某户口,但其在城镇居住、务工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在温州,不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按城镇居某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的年龄和伤残等级两个十级,按照浙江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即浙江省2009年城镇居某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年/人,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据此,本院确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金额为24611×20×12%=59066.40元。7、鉴定费。原告委托温州律政司某某定所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花费的鉴定费为2200元,该费用属于合理损失,本院予以认定。8、营养费。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36天,且其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确需加强营养。经鉴定,原告的营养期限为3个月,据此,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营养费为3000元。9、被扶养人生活费。经鉴定,原告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儿子王某某(1992年12月8日出生)、父亲步健全(1941年8月11日出生,共生育5个子女)和母亲贾某某(1943年6月16日出生)需要给予生活费。上述被扶养人均为农某居某户口,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上述被扶养人年龄分别计算1年、12年和14年,并按照浙江省2009年农某居某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75元/年/人计算,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5044.50元,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10、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医院建议原告六个月后行颅骨修补术,费用估计5万元左右,并建议原告一年后需行内固定拆除术,费用约6000元,上述费用56000元是以后必然发生的,本院予以确认。11、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已遭受了一定程某的精神损害,根据原告的年龄、被告的过错程某和温州市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本案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元。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216954.0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某已支付原告25000元。另查明:被告唐某某系被告刘某某雇佣的驾驶员,浙g×××××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刘某某,该被告于2009年4月2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为该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下称交××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4月2日12时起至2010年4月2日12时止。交××险保险条款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整容费、营养费等。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暂住证、暂住证明、证明、银行卡历史某某、门诊病历、医疗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票据、司某某定书、发票、户口本、登记表、保险单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交××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在交××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过交××险限额部分,属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应当相应减轻责任的,非机动车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可承担百分之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被告唐某某系被告刘某某的雇员,其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是从事雇佣行为,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应依法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定被告刘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除交××险保险金外)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应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即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216954.0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应先行赔付其中属于交××险限额内的保险金101683.57元(包括所有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医疗费10000元)。原告剩余的损失为115270.47元,被告刘某某应赔偿其中的80%,即92216.38元。扣减被告刘某某已付原告的25000元后,被告刘某某还应赔偿原告损失67216.38元。如被告刘某某以后证明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则在其赔偿了上述损失后,可以按保险合同约定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100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111.15元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本院对其也不予支持。确定适用城镇居某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某居某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户口不是唯一依据,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来确定。本案原告提供的暂住证、暂住证明、证明、银行卡历史某某等证据相互印证,基本可以证明原告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城镇居某的标准来计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认为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某居某标准计算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医疗机构已证明原告的后续治理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该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认为“该费用数额过大,应以实际发生为准”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定结论已确认原告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被告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认为不应赔偿该费用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前)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某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某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步某某交××险保险金计人民币101683.57元;

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步某某损失人民币67216.38元;

三、驳回原告步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原告步某某负担274元,被告刘某某负担1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伟敏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