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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456号

金某某与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456号

原告:金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方指挥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于2007年经常在原告开办的体育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经结算尚有10000元款项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8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但该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0000元。为此提供欠条1份,用以证明其主张属实。被告李某某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经开庭审理,因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因原告提供的欠条系原件且有被告签名确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尚欠原告10000元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在出具欠条后至今未付,显为无理,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金某某欠款10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方指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宋 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