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杜成平。被告卢定奇。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受理原告杜成平诉被告卢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青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本案是由李小瑞以杜成平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李小瑞并未获得原告杜成平的授权。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现李小瑞在未获得杜成平的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以杜成平的名义提起对卢定奇的诉讼,李小瑞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不享有处分杜成平与卢定奇民间借贷关系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成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照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