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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茅民一初字第892号

杜成平与卢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成平,卢定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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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杜成平。被告卢定奇。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受理原告杜成平诉被告卢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青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本案是由李小瑞以杜成平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李小瑞并未获得原告杜成平的授权。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现李小瑞在未获得杜成平的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以杜成平的名义提起对卢定奇的诉讼,李小瑞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不享有处分杜成平与卢定奇民间借贷关系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成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照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