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唐青平,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裕中渡沟村3组36号。被告朱吉祥,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朱家站朱二村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青平与被告朱吉祥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青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青平撤回对被告朱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青平负担。
审判员 刘介龙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宣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