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岑商初字第23号原告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镇岑港村望海湾。法定代表人林亚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孟廷、许凯峰,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伟定,成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吕伟定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天元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金龙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