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袁××、平湖××××服装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袁××,平湖××××服装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538号原告:平湖××××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褚×。被告:袁××。被告:平湖××××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平湖××××服装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平湖××××服装城有限公司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苏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