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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369、3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祖享与曾善鸿、陈丽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祖享,曾善鸿,陈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369、370号申请执行人:郑祖享。被执行人:曾善鸿,住温州市龙湾区(身份证号码×××7030)。被执行人:陈丽蓉,(身份证×××622x)。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温龙商初字第529、5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陈丽蓉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苍南县玉苍支行(帐号62×××11)存款140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温州银行龙湾支行,帐号72×××88户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二、若扣划账户的余额不足,则冻结被执行人陈丽蓉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苍南县玉苍支行(帐号:62×××11)不足扣划部分存款(即达到14万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