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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司迈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南博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司迈特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南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57-1号原告:浙江司迈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西街村。法定代表人:项杏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南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解放西街610号。法定代表人:魏利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陈琪,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甬慈商初字第15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采取了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慈溪南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沈建锋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