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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金桥吕浦花园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金桥吕浦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556号原告:深圳市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吉布下水径吉华路红门工业园区1幢6楼。法定代表人:余家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温州市金桥吕浦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金桥花园a幢车库入口。法定代表人:柯瑞光,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金桥吕浦花园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深圳市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毅人民陪审员  叶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旗成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