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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埭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尤某与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张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埭商初字第37号原告:尤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宾宾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