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埭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尤某与张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张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埭商初字第37号原告:尤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宾宾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