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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甲与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甲,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48号原告: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卢×。被告: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诉被告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甲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甲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