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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字第851号

陈某某与江某、江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江某,江甲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851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江某。

被告:江甲。

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江某、江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伯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

审判员朱伯全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李薇、

代理

审判员 方小兵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江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江某因经营需要,于2009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江某催讨无果。故,原告陈某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江某未作答辩。

被告江甲答辩称:1、被告江某向原告借款不属于某妻共同债务。江某借款是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被告江某个人债务,与被告江甲无关。被告江某向原告借款,被告江甲是不知情。2、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上也写明被告江某的债务与江甲无关。3、原告诉称被告江某向其借款是用于经营需要,但事实是当时江某在哺乳孩子,根本不存在借款用于经营的事实。在两被告结婚至离婚时,两被告未经营任何某某。原告陈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江某于2009年8月25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江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离婚证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9年10月15日登记离婚的事实。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离婚是因为被告江某因赌博隐瞒被告江甲,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江某个人负责偿还,被告江甲不负责任的事实。3出生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儿子江乙于2009年4月27日出生,当时被告江某还在哺乳期,不存在借款用于经营的事实。4、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2009年9月6日,被告江某因欠邹某某借款19000元(江某自己承认为赌博债务,公安机关未查实有赌博嫌疑)在林发酒店被邹某某殴打的事实。5、中国银行存折一份,证明被告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取走被告江甲7200元的事实。本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有:1、两被告结婚登记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8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两被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由开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被告江某与被告江甲于2009年10月15日在开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离婚的事实。上述证据已在法庭上出示,经原告陈某某、被告江甲质证,双方未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证实了2009年8月25日,被告江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元,以及被告江某与被告江甲原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其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5日,被告江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元。嗣后,被告江某未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另查,被告江某、江甲于2008年12月23日结婚,2009年10月15日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江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责任。此借款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江甲未分享到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仍属被告江某个人债务。对被告江甲提出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江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某返还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江某负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伯全

审判员李薇

代理

审判员方小兵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