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297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13号方园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红明,该联社廿里信用社信贷员。
被告:宋秋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富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柴宏玮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