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45号
原告:杭州欣兴油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湖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718505-8。
法定代表人:汪炳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国军,杭州市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施金玲,杭州市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县王运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新甸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5585013。
法定代表人:��美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欣兴油剂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王运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欣兴油剂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王运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欣兴油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王运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