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869号原告高某甲,又名李明,无业。被告黄某,原庆华电器制造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刁玉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对其不尊重,双方经常因经济等琐事产生矛盾,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电冰箱、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带打印机)、空调、洗衣机、双人床、灶具;现有房屋按市场价格计算,拥有房屋者给对方房屋价款的一半,对方需在1个月内搬出房屋。
被告辩称:双方共同生活20余年,虽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况且儿媳怀有身孕,儿子也不会同意父母离婚,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6、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高某乙,现已工作。双方于1987年3月28日离婚,后于1990年10月16日办理复婚手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复婚手续近二十年,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柴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