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周口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河南省××××号。代表人: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周口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万卫忠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