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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民初字第364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周口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周口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周口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河南省××××号。代表人: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周口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万卫忠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