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98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9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地香颂小区B2#住宅楼26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成街道办事处东门村9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毛某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98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3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陈 鹰 审判员 高三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建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