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房地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东五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根成
委托代理人:施建安
被执行人:张清富房地大酒店与张清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清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房地大酒店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清富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清富依据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法执字第1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