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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思婕玻璃器皿厂与宁波亨裕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思婕玻璃器皿厂;宁波亨裕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67号原告:上海思婕玻璃器皿厂。住所地:上海奉城经济小区。代表人:金平,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洪刚,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亨裕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冯家村。法定代表人:陆华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思婕玻璃器皿厂与被告宁波亨裕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思婕玻璃器皿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思婕玻璃器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9元,减半收取计579.5元,由原告上海思婕玻璃器皿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绒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