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91号
原告:慈溪市××司。××路。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
被告: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白洋市场路北侧和服××区a-3。代表人:洪甲。
被告:张某某。
被告:新沂市××司。西路。
法定代表人:洪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司与被告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张某某、新沂市亿泓化纤织造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年3月12日,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司撤回对被告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张某某的起诉。
审 判 员 高立民
审 判 员 胡伯新
人民陪审员 陆建明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哲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