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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91号

慈溪市××司与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张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司,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张某某,新沂市××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91号

原告:慈溪市××司。××路。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

被告: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白洋市场路北侧和服××区a-3。代表人:洪甲。

被告:张某某。

被告:新沂市××司。西路。

法定代表人:洪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司与被告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张某某、新沂市亿泓化纤织造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年3月12日,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司撤回对被告吴江市××天纺织贸易商行、张某某的起诉。

审 判 员  高立民

审 判 员  胡伯新

人民陪审员  陆建明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哲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