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09)未民张初字第208号原告闵加涛,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波,男。被告朱兴峰,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加涛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加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加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