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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张初字第208号

闵加涛与朱兴峰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3-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闵加涛,朱兴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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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09)未民张初字第208号原告闵加涛,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波,男。被告朱兴峰,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加涛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加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加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