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58号
原告:叶国建,小雄中学校长,身份证号码3326261968********,住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237号304室。
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财来,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208302622,住三门县沿赤乡罗石村万户塘自然村。
原告叶国建与被告周财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8日进行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告以被告已死亡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国建负担。
审 判 员 任周扬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代
书记员 叶咸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