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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88-1号

高××与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88-1号

原告:高××。

委托代理人:黄甲。

委托代理人:黄乙。

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蔡××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芙蓉镇朝阳路的房屋(权证号:乐房权证芙蓉镇字第××号)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蔡××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芙蓉镇朝阳路的房屋(权证号:乐房权证芙蓉镇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包秀露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培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